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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字第00006-1号

陈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x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字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x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某某,该组组长。陈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涉及该案件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正

审 判 员  王西省

代理

审判员  段边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