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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313号

徐贤与潘宪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徐贤,潘宪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313号原告徐贤,女,194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潘宪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徐贤诉潘宪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贤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徐贤负担。

审判员  田建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吉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