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313号原告徐贤,女,194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潘宪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徐贤诉潘宪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贤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徐贤负担。
审判员 田建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吉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