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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648号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64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付本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