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64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付本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