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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106号

原告沈应福诉被告康林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沈应福,康林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06号原告沈应福,。被告康林荣(又名康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应福诉被告康林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应福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应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应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35元,由原告沈应福负担。

审判员  罗军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法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