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06号原告沈应福,。被告康林荣(又名康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应福诉被告康林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应福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应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应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35元,由原告沈应福负担。
审判员 罗军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法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