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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财保18号

杨志平与张廷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志平,张廷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财保18号申请人杨志平,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张廷光,男,195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担保人杨亚楠,男,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临漳县习文乡习文村。

申请人杨志平因与被申请人张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廷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红星路23号院1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一套价值中的25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杨亚楠自愿以其所有的冀D×××××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志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张廷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红星路23号院1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一套价值中的25万元予以查封。

二、将杨亚楠名下的冀D×××××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献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