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3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晓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