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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37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3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晓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