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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292号

原告刘献佳与被告秦红芸、刘年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献佳,秦红芸,刘年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92号

原告:刘献佳,男,汉族,南昌县人。

被告:秦红芸,女,汉族,南昌县人。

被告:刘年昌,男,汉族,南昌县人。

原告刘献佳与被告秦红芸、刘年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献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秦红芸、刘年昌购买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一套,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7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献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秦红芸、刘年昌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一套;

二、冻结原告刘献佳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建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杰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