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92号
原告:刘献佳,男,汉族,南昌县人。
被告:秦红芸,女,汉族,南昌县人。
被告:刘年昌,男,汉族,南昌县人。
原告刘献佳与被告秦红芸、刘年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献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秦红芸、刘年昌购买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一套,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7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献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秦红芸、刘年昌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一套;
二、冻结原告刘献佳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建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杰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