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71号原告高吉生,男。被告李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吉生诉被告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吉生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高吉生负担。
审判员 王景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长伟
高吉生与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71号原告高吉生,男。被告李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吉生诉被告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吉生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高吉生负担。
审判员 王景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