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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55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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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5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卫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莉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