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1刑初32号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孔凡健。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5)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辩护人孔凡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起,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灵山村建和路132号的家中,通过QQ以人民币4000元左右的价格从吴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网站源代码,并在其帮助下在网络上建立名为“雅博娱乐”(http://ty6.oureade23.com/yb/)的赌博网站,并在“雅博娱乐”赌博网站公布支付宝账户、银行账户接受参赌会员的存款充值,又将存款充值转换成积分,用作筹码投注。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陈某甲经吴某帮助将“雅博娱乐”改名为“雅博娱乐三区”,继续以上述方式接受参赌人员充值投注。经统计该赌博网站共计收取赌资总额人民币50余万元。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书证、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络建设赌博网站并接收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赌资数额中存在参赌人员投中后返奖再次投注的情形,属重复计算,实际总赌资数额为35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期间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开始参与网络赌博活动。2014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网络联系,从吴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网站源代码,同时在吴某帮助下在网络上建立名为“雅博娱乐”(http://ty6.oureade23.com/yb/)的赌博网站,在“雅博娱乐”赌博网站公布支付账户接受参赌会员的存款充值兑换积分投注,并通过QQ群推广等方式发展会员。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陈某甲经吴某帮助将“雅博娱乐”改名为“雅博娱乐三区”,继续以上述方式接受参赌人员充值投注。经统计,该赌博网站累计接收赌资人民币50余万元。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向徐州市公安局奎山派出所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994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网络支付明细截图及涉案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窦某、陈某乙、吴某、杨某、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暂扣款收据;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指控的赌资数额中存在参赌人员获利后再��投注,获利所得再投注部分不应重复计算的意见。经查认为,涉案赌资数额应累计计算,参赌人员投中返奖后再次投注应累计计算为赌资数额,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赌资数额认定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案发后主动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相关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可以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宣告缓刑。综上,为维护���共管理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法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磊明
审 判 员 黎 方
人民陪审员 吴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