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利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五路西13号厂房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黎建华,职务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成轩,户籍地址四川省西充县。
原审
被告:王毅,户籍地址四川省营山县。
上诉人深圳市万利得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成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0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利得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