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1执195号

李建康与张次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3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康,张次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康,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次刚,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次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次刚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次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次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跃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