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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16号

王保付与马双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保付,马双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16号申请人王保付,男,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马双对,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辉县。王保付申请执行马双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保付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双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2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20元、执行费40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马双对履行案款32000元,给付申请人王保付31600元,结算执行费4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代理

审判员  韩道利

代理

审判员  张道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