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16号申请人王保付,男,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马双对,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辉县。王保付申请执行马双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保付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双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2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20元、执行费40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马双对履行案款32000元,给付申请人王保付31600元,结算执行费4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代理
审判员 韩道利
代理
审判员 张道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