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刘某,女,1992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郭某某,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