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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286号

刘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刘某,女,1992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郭某某,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