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376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刘刚,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宁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伟珑,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开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永力。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开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立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