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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131号

窦广新与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窦广新,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窦广新。被执行人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献元。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贵。窦广新申请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乐港民初字第1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窦广新于2015-7-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作出的(2012)乐港民初字第13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和玉国执行员  崔文章执行员  马守国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杨景岐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崔士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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