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窦广新。被执行人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献元。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贵。窦广新申请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乐港民初字第1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窦广新于2015-7-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作出的(2012)乐港民初字第13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和玉国执行员 崔文章执行员 马守国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杨景岐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崔士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