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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269号

位学明诉赵松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位学明,赵松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69号原告位学明,男,194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赵松占,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学明诉被告赵松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位学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位学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位学明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