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69号原告位学明,男,194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赵松占,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学明诉被告赵松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位学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位学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位学明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