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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62号

高志伟与河南金银龙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史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志伟,河南金银龙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史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伟,男。委托代理人高运,男。委托代理人刘震,湛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银龙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慧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海军,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樊壮科,河南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葵霞,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志伟与被上诉人河南金银龙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龙公司)、史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湛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高志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志伟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志伟申请撤回上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志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高志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大民

审判员  李双双

审判员  张姗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