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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656号

成毅与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毅,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656号原告成毅,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886814-9。法定代表人胡志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毅诉被告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毅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35.00元,由原告成毅负担。

审判员  项斯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