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893号
原告:宁波金佑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东航。
委托代理人:蒋华芳。
被告:宁波卢港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建平。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金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卢港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金佑物流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卢港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金佑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卢港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金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卢港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董 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