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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2033号

河北金汇陶瓷有限公司与刘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河北金汇陶瓷有限公司,刘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河北金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守伟,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汇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金汇陶瓷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金汇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环

审 判 员  贾淑箐

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