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488号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毅新,董事长。
被告:山东绿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天尘,总经理。
被告:济南和阳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总经理。
被告:郭传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济南和阳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郭传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7元,减半收取77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94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蒲业学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人民陪审员 张良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