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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财保18号

京山恒阳影视文化传播中心与京山天天影城服务有限公司、向梦翔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京山恒阳影视文化传播中心,京山天天影城服务有限公司,向梦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财保18号申请人京山恒阳影视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沿河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贤益,经理。被申请人京山天天影城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35号(中央广场4楼)。法定代表人吴小龙。被申请人向梦翔。申请人京山恒阳影视文化传播中心与被申请人京山天天影城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民事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结后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1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向梦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惠亭支行(账号1865,卡号6230)的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向梦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惠亭支行(账号1865,卡号6230)的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