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8号原告宋志胜。委托代理人朱艳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与宋志胜关系。被告刘玉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胜诉被告刘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志胜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昌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胜撤回对被告刘玉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宋志胜负担。
审判员 张荣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辛凤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