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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8号

宋志胜与刘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志胜,刘玉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8号原告宋志胜。委托代理人朱艳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与宋志胜关系。被告刘玉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胜诉被告刘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志胜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昌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胜撤回对被告刘玉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宋志胜负担。

审判员  张荣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辛凤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