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住双峰县。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7年9月2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7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苟三元,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振洪及辩护人苟三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宋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及东莞市等地大量散发小广告,谎称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当有被害人与其联系时,宋某则谎称公司规定要先收取贷款利息才能放款,并要求被害人准备好身份证及照片,将身份证号码及居住地址通过手机短信发给宋某。宋某随后会将其用于诈骗的银行卡账号发送给被害人,让被害人先将利息转账到该账户。当被害人受骗将利息转账给宋某后,宋某则声称还需收取贷款金额的20%作为验证金,以证明被害人有还款能力,并声称验证金是可以退还给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将验证金转账给宋某,宋某则声称会派人将现金送给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再转账贷款金额的30%作为送款人的安全保证金。通过上述方式,宋某实施了5次诈骗犯罪行为:1、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宋某骗取了东莞市企石镇的被害人严某人民币1000元。2、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宋某骗取了深圳市光明新区的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600元。3、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宋某骗取了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的被害人卢某人民币1200元。4、2015年9月3日,被告人宋某骗取了东莞市寮步镇的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7000元。5、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宋某骗取了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的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6,800元。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宋某在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社区鹤围村46号601房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缴获宋某实施诈骗犯罪所用的3部手机和4张银行卡。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三部、银行卡四张依法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宋某退赔各被害人损失(退赔金额与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部分一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正 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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