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孙耀志,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晓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凯,系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道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娜。委托代理人程道永,基本情况同上,系郑娜丈夫。
上诉人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道永、郑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晓东、唐凯,被上诉人程道永、被上诉人郑娜的委托代理人程道永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100元,退回给上诉人。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薛庆玺
审判员 田晓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