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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执字第490号

李教增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孙立福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教增,孙立福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490号申请人李教增,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红岗区。被申请人孙立福,1959年6月出生,汉族,住红岗区。申请执行人李教增与被申请执行人孙立福健康权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垧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洪庆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李智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