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285号原告徐红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夏永青,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玉科,居民。被告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竹林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谢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华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蒋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正,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英诉被告仇玉科、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英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徐红英负担。
审 判 长 卢 晴
人民陪审员 于广宁
人民陪审员 陈儒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