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407号原告赵维东,男,198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保定市高开区化纤小区72单元304号,身份证号:210521198411301399。被告安彦东,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东佃庄村1区福盛街048号,身份证号:130621197302180613。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南大街2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维东诉被告安彦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冀FJ41**货车一辆。原告赵维东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冀FJ41**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会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