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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2154号

张灵生与殷永吉、张艳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殷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殷某。被告张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住所地:府前街92号。负责人房建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利军,山西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殷某、被告张某及被告中财保孝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灵生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灵生撤回对被告张某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马月萍

审 判 员  任建恩

人民陪审员  郭寨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舒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