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赣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李新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统跃,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新华要求宣告万海英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新华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万海英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9日,被告申请人万海英因精神异常从娘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在向派出所报案、电视台播放寻人启事及通过大街小巷张贴寻人启事后均未找到被告。2014年10月10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万海英失踪,万海英失踪已经超过四年,现申请宣告万海英死亡。经查:万海英,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大朱旭社区五队867号,于2010年9月9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12月24日,申请人李新华向本院申请宣告万海英失踪,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4)赣民特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宣告万海英为失踪人。后申请人李新华向本院申请宣告万海英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2日在《连云港日报》发出寻找万海英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万海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万海英因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本院宣告失踪,后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任何音讯,现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万海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胡 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房树芬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