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5民初415号原告李世民,男,汉族,生于1945年9月28日,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淑莲,女,汉族,生于1946年11月8日,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王正友,男,彝族,生于1946年10月20日,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兴华,男,彝族,生于1973年4月6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原告李世民与被告王正友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淑莲和被告王正友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世民诉称,原告系原会理县蔬菜公司职工,被告系原通安镇食品站职工,1998年原被告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会理县人民法院主持达成协议对房屋和空地进行了处分。2015年4月左右,被告陆续堆放空心砖、石块在原告房屋的墙角边、滴水沟,妨害原告家正常生活。被告又于11月左右填埋砂石在原告房屋的沟渠墙角边,经多次找村组协调无果,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并恢复水沟正常使用。
被告王正友辩称,1、原告房屋外墙之外的土地使用权完全属于被告合法所有,被告使用自己的土地合理合法,没有侵害原告,相反是原告方砸坏被告的空心砖;2、原告占用被告土地,其房檐水导致被告的房屋倒塌三间;3、原告将厕所修建在被告家屋檐沟里,侵犯了被告家的土地使用权;4、原告把被告家前面的原路修成门市,导致被告家人行通道受阻,要求原告拆除房屋,归还被告家原路使用权。
经审理查明,双方位于四川省会理县通安镇坝心村的房屋和空地相连。李世明于1993年7月向王正友借款8186.96元,1997年9月又借款5000元。1997年6月李世明找到王正友,要求将王正友与蔬菜公司共同投资修建的房屋分一部分给李世明使用,王正友将其中二间60平方米的土木结构房屋一间,94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给李世明居住、使用。同年12月经王正友与蔬菜公司协商达成由王正友归还蔬菜公司投资款57808.50元,所建房屋及土地产权全部归王正友所有的协议,因王正友迟迟未归还蔬菜公司投资款,蔬菜公司与王正友经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与双方协议内容一致的(1998)会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因李世民经王正友多次催促,仍未搬出,王正友遂起诉要求李世明偿还欠款并搬出房屋。经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1998)会经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二、王正友已修砖房二间(一楼一底),以门市中间为界,东面一间门市归李世民所有,西面一间门市归王正友所有,门市后面的四间土木结构房屋归李世民所有,另外四间土木结构房屋归王正友所有;
三、靠王正友门市西侧有一空地归王正友所有,由王正友补偿李世民3000元,李世民的四间土冲墙与王正友空地相邻,双方约定以李世民的外墙为界”,之后,双方相安无事。2015年通安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本案案涉房屋有安全隐患,口头要求王正友整改,王正友遂将该房拆除三间,留下与李世民家相连一间房屋未拆,并在(1998)会经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条约定的空地上填土,一并将历史形成的排水沟填埋,造成李世民家排水障碍,房屋产生受水浸泡,发生倒塌危险的可能。在审理过程中,王正友辩称自己的房屋等受到原告损害,但未提起反诉,经本院释明,被告王正友表示不反诉。以上事实,有双方均无异议的(1998)会经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现场照片及房屋地形图,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虽然王正友填埋的历史水沟依约定属王正友权利范围,但该水沟系李世明房屋排水的唯一渠道,该水沟的堵塞,将危及房屋及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王正友依法有不得妨碍该排水沟通畅的义务。现王正友将沟填埋堵塞,造成了妨碍和安全隐患,依法应予排除,故李世明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为了维护相邻各方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由王正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除位于四川省会理县通安镇坝心村,(1998)会经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中所涉两家交界处水沟填埋物,恢复水沟正常使用。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正友承担。该费已由李世明垫交,由王正友直接支付给李世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雅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