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990-3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齐长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尼罗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唐啟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与铜陵尼罗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铜陵尼罗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现场照片和资产盘点明细表)依法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9456.80元。因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现状不适合拍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作价29456.80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部分房租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铜陵尼罗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现场照片和资产盘点明细表)作价29456.80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部分房租及利息29456.80元。
二、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