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字182号原告乔占智,男,汉族,1956年3月10日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乔龙,男,汉族,29岁,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占智与被告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占智于2016年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乔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占智撤回对被告乔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7.50元,减半收取208.75元,由原告乔占智负担。
审判员 连建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子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