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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032-1号

程康永与东风(十堰)车用灭火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康永,东风(十堰)车用灭火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032-1号申请执行人程康永。委托代理人梁明芳。委托代理人左江燕,律师。被执行人东风(十堰)车用灭火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正,。委托代理人李光志,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康永与被执行人东风(十堰)车用灭火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东风(十堰)车用灭火器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本院(2012)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2552413.61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55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 涛

审判员 杨承勇

审判员 陈智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圆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