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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恢52号

耿红亮与董保良、骆志净、刘传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红亮,董保良、骆志净、刘传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耿红亮。被执行人董保良、骆志净、刘传猛。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和解履行,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进

审判员  杨继英

审判员  马丰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