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030-2号
原告:谷静。
被告:李程。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303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被告李程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某某街*幢*-**号门面房,同时裁定查封陶某某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某某村*幢***室的房屋一套,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陶某某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某某村*幢***室的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张 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燕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