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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171号

北京宝隆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京津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宝隆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市京津彩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171号原告北京宝隆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法定代表人张文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德礼,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京津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褡裢坡村61号。法定代表人刘常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宝隆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隆昌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京津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隆昌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宝隆昌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宝隆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三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宝隆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千三百一十四元,退还原告北京宝隆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