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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66-1号

付小喜与钱瑞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小喜,钱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66-1号申请执行人付小喜,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钱瑞华,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付小喜申请执行钱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钱瑞华退还原告付小喜车款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钱瑞华承担)。被执行人钱瑞华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付小喜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1096.25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钱瑞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80846.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中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