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7民初159号

原告赵白荣与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白荣,陈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159号原告赵白荣,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平,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原告赵白荣与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白荣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白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白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逯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