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159号原告赵白荣,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平,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原告赵白荣与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白荣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白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白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逯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