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342号原告开平华侨大厦向荣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长沙。法定代表人梁向荣。委托代理人林祺祥、梁秋帆,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健浓,男,汉族,住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西安,身份证号码:×××661X。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华侨大厦向荣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健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平华侨大厦向荣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华侨大厦向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71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开平华侨大厦向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治 平
审 判 员 司徒艺贞
人民陪审员 张 荫 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 定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