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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23号

张秀兰与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蒋伟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秀兰,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蒋伟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508室。法定代表人蒋伟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伟涛,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张秀兰与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蒋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秀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蒋伟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蒋伟涛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工商信息、公安车管所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工作已不能继续进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蒋伟涛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风

审判员 张守炳

审判员 芦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