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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704号之一

何炎平与杭州之江新城建设指挥部、郑完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704号之一

原告:何炎平。

被告:杭州之江新城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五云东路B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锋,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完仙。本院在受理原告何炎平诉被告杭州之江新城建设指挥部、郑完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何炎平负担。

审 判 长  朱小琼

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

人民陪审员  姜 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