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704号之一
原告:何炎平。
被告:杭州之江新城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五云东路B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锋,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完仙。本院在受理原告何炎平诉被告杭州之江新城建设指挥部、郑完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何炎平负担。
审 判 长 朱小琼
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
人民陪审员 姜 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