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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446号

郑金如与欧卫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金如,欧卫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郑金如,男,住福建省仙游县。系博罗县杨村镇园庄饲料经营部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陶绪宏,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卫良,男,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郑金如与被执行人欧卫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卫良支付货款207653元,承担诉讼费240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执行费3051元。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郑金如与被执行人欧卫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金如与被执行人欧卫良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欧卫良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郑金如货款40000元(已支付完毕),余款申请执行人郑金如自愿放弃。上述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郑金如自行缴纳了本案执行费3051元,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4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吴海平

代理

审判员  赖瑜平

代理

审判员  卢彩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