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279号原告冯文,男,59岁,汉族。被告包建国,男,53岁,汉族。被告邹碧花,女,53岁,汉族,系被告包建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与被告包建国、邹碧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文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冯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