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3刑初17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庆勇,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80********,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麻油*组**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袁伟,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庆勇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庆勇及其辩护人袁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年初,被害人王年福听说被告人何庆勇可以帮人办理驾驶证,于是就和何庆勇联系,双方谈好办理一个驾驶证的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谈好之后,王年福就先给了6000元钱给何庆勇,并将报名所需的相关资料也交给了何庆勇。过了一个月左右,何庆勇在并未给王年福报名的情况下,欺骗王年福,说科一已经考过,需要交钱考后面的科目,于是王年福分两次将剩下的4000元钱给了何庆勇。何庆勇收钱之后,并未给其办理驾驶证,而是将钱用于日常开支。
二、2014年4月份,被害人龙露和其嫂嫂陈福艳听说被告人何庆勇可以帮人办理驾驶证,于是就联系何庆勇,双方谈好办理一个驾驶证8000元钱,谈好之后,龙露和陈福艳就先每人给了4000元钱给何庆勇,同时还将报名的相关资料交给了何庆勇。2014年7月份,何庆勇在并未给龙露、陈福艳报名的情况下,欺骗龙露、陈福艳,说科一已经考过,需要交钱考后面的科目,龙露分别于2014年7月9日、7月31日将余款分成1500元、6500元打给了何庆勇,何庆勇收钱之后,并未给他们办理驾驶证,而是将钱用于日常开支。
三、2014年6月份,被害人XX侨、陈娅听说被告人何庆勇可以帮人办理驾驶证,于是就一起和何庆勇联系,XX侨和何庆勇谈好办理一个驾驶证的价钱是8000元钱,陈娅和何庆勇谈好办理一个驾驶证的价钱是9500元钱,谈好之后,两人就每人先给了3000元钱给何庆勇,同时还将报名的相关资料交给了何庆勇。过了一个月左右,何庆勇在并未给XX侨、陈娅报名的情况下,欺骗XX侨、陈娅,说科一已经考过,需要交钱考后面的科目,XX侨、陈娅就将剩余的11500元钱打给了何庆勇,何庆勇收钱之后,并未给他们办理驾驶证,而是将钱用于日常开支。2015年6月2日,被告人何庆勇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何庆勇到案后已退赔被害人王年福、龙露、陈福艳、陈娅、XX侨的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庆勇及其辩护人袁伟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年福、龙露、陈福艳、陈娅、XX侨的陈述;证人刘晓梅、樊祝华、代洪波、罗佳、张孝生的证言;银行对账单、发还清单、收条;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何庆勇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庆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何庆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结合何庆勇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庆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晓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