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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276号

崔怀超与叶剑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崔怀超,叶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76号

原告:崔怀超,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赵传安,灵璧县尹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剑,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怀超与被告叶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怀超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怀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崔怀超负担。

审判员  么荣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