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76号
原告:崔怀超,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赵传安,灵璧县尹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剑,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怀超与被告叶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怀超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怀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崔怀超负担。
审判员 么荣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