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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71号

刘长有与刘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长有,刘建华,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71号原告刘长有,男,1965年出生,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刘建华,女,1989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张磊,男,1987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有诉被告刘建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有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长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刘长有负担。

审判员  韩银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子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