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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90-1号

申请执行人鲁舟与被执行人李文菲、秦列君、阳新县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黄石玉立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罗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舟,李文菲,秦列君,阳新县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黄石玉立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罗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90-1号申请执行人鲁舟。被执行人李文菲。被执行人秦列君。被执行人阳新县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竹林塘。法定代表人李文菲,经理。被执行人黄石玉立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733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菲,经理。被执行人罗智华。申请执行人鲁舟与被执行人李文菲、秦列君、阳新县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黄石玉立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罗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文菲、秦列君、阳新县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黄石玉立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罗智华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鲁舟与被执行人李文菲、秦列君、阳新县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黄石玉立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罗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2025491元,申请执行人在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