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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63号

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郑进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进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63号申请执行人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鹿寨县。法定代表人陆凤玉,局长。被执行人郑进珍,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行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郑进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进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廖  庆  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毅

书记员罗毅 来源:百度搜索“”